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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6/4 12:41:45 浏览:1202

来源时间为:2018-04-08

现将《宿迁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水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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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水务局办公室201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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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更好地为水利事业服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财务活动在局长领导下,由财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重大财务事项须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一)通过年度财务预算;(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经济实体设立;(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五)5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六)资产处置及招租;(七)经济责任承包办法、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与方案;(九)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处及临时机构。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人员及帐务由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计机构要按相关规定建立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并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会计人员配备或变动,由市水务局财审处、人事处拟订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财审处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1、财审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听取各单位财务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落实财务管理措施。

2、确保财会人员执行财经法律,保护财会人员合法权益,财会人员岗位变动应由财审处统一安排,下属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或变换财务人员。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会计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财审处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并对其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财审处根据各单位业务需要和有利于财务收支管理,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统一为各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开设或变更帐户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规和市纪委、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并将户名、开户行、帐号、开户时间、帐户属性、预留印鉴登记备案,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开设或变更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每个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应不少于两枚,即至少有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印章,印鉴必须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制度,由总账会计和现金会计分别保管财务章和法人章。

第十四条对已设立的帐户每年应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于闲置的帐户应予以及时撤销、合并,并认真做好剩余尾款的清缴和销户登记。

第十五条银行帐户只限于开户单位使用,不得对外出借、转让、出租,严禁套用银行帐户,牟取私利。

第四章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严掌握使用范围,超出范围的一律转帐支付(1000元以上应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存取现金要保证安全,对于提款金额较大的(一般50000元以上)必须经财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具支票,提款时应双人或派车押送。

第十八条库存现金应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掌握在500元以下,超过限额时,应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和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日结,帐款相符。

第二十条严禁坐支现金。所有收入必须及时送存指定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借、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收取或购买的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单等,应建立明细帐,逐笔登记,并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及时做好盘点、兑付工作,避免利息损失。

第二十二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经有关领导审批的合法的原始凭证及必要附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会计负责购买、登记、保管,专户专用,密码管理,严禁外借,购领和使用要逐笔登记,作废的各种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收入财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现金会计应按月向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对帐单,与本单位银行日记帐进行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未达帐项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应及时向银行查询调平,确保帐实相符,并将银行对帐单订入当月凭证。

第五章借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职工在办理采购物品、出差、参加会议等各种公务业务时,可暂时向财审处借款。若职工因家庭特殊情况借款5000元以上、局属单位资金借款或调度5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前清后借,前不清后不借”原则,特殊情况需续借的经局主要领导特批方可借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单需填列借款人、借款渠道、借款事由、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内容;借款单由借款人、处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局主要领导签字后,现金会计方可支付借款,若遇局主要领导外出,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临时负责人签字,月底不能归还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业务发生后要及时报帐,严格按借条上的还款期限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书面申请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财审处每月底应根据职工欠款情况,列出明细,报财审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对逾期未还的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限期到财审处结算归还,通知后仍未按时归还的,由财审处在工资中扣还,并停止该处室所有借款。

第三十条财审处应每年对所有往来资金进行清理,能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不能收回的说明情况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本着“精打细算,周密计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预算,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调度使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财务开支审批应按“先审后批”的程序办理,按照规定权限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单位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流程为财务主管或主办会计依据财务有关法规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各类差错,堵塞违纪漏洞,审核完毕后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局机关、局属单位严格执行大额支出限额标准,局机关大额支出标准为5万元(不含项目经费),超过标准的需局党组集体研究,局下属单位(包括各工程建设处)大额支出标准为1万元,超过标准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下条各项支出均需纳入年初预算,特殊情况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需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支出。

第三十六条严密会计手续。一切费用支出均必须取得合法票据,票据应按规定载明经济业务明细,不得涂改、挖补、撕坏,并盖有收款单位公章及开票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凡购买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凡购买国家控制商品,必须先办理好控购审批手续,否则财务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人员工资管理:

1、各单位人员工资、津贴按组织人事处核定标准或相关文件执行,发放时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或无故拖延时间发放。

2、外聘、借用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由使用单位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借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合同标准发放。

第三十九条津贴、补贴发放管理:

1、实行统一审批。津补贴标准经市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特岗津贴经市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审批后发放。离开特殊岗位的人员从下月起取消。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组织人事处按实际考核情况每半年报人事局批准后发放,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

3、建设单位严格按宿迁市财政局转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18]2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各类补助。

第四十条职工奖金、福利费支出管理。各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福利,严禁违规发放,各单位奖金、福利发放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用经费的管理

1、办公用品管理(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2、会议费管理。

⑴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人数,严格按照会议费标准执行,要做好会议费的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2)经批准确需召开的会议由承办单位填写会议经费预算申请表,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原则上不允许超支,特殊情况超支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3)会议费报销凭证中必须附有经批准的会议通知和经费预算、报到人员签到名单,对无会议审批单、超预算开支的费用及违反规定的费用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1)公务接待坚持统筹管理、事前审批、对口负责、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局办公室为局系统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日常管理;局财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驻局监察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2)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主承办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凡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需填写“市水务局公务接待申请单”,明确来客单位、人数、接待标准等,由对口处室会同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凡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视察指导宿迁水务工作的,须向局主要领导汇报,需公务接待的由办公室会相关处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局长审定。特殊情况需在市外安排公务接待的,必须由处室报告、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回来后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再按规定程序报销接待费用。

(3)公务接待经费包括接待对象的工作餐费、会议费、交通费等;商务接待经费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费、餐费、礼品费、会议费、交通费。

(4)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可提供人均用餐标准(午餐、晚餐)不高于120元、以本地家常菜为主的工作餐。商务接待提倡自助工作餐,人均用餐标准(午餐、晚餐)不高于120元。确需宴请的,提倡勤俭节约,用餐标准要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上香烟,不上违反规定的高档酒水。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6)赠送客商礼品提倡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力求节约,不赠送高档、贵重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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