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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6/4 12:41:45 浏览:1204

一般缴款书”由局财审处专人负责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和发放,做到购领有登记,发放有记录,缴销有手续。

第六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处室一律到财审处领取有关票据,指定专人使用管理,领取票据一次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使用量。再次购领票据时,须填好票据缴销表和原票据存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六十四条票据使用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立即反馈市局财审处,以便及时退回财政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票据使用仅限于规定的范围和经省级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单位擅自立项的收费,不得使用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

第六十六条票据使用时,应逐项、逐栏打印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做废票处理的各联应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六十七条使用票据的单位如遇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时必须将未使用完的票据退回财审处。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凭证,未加盖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使用和报销。

第六十九条局财审处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下属单位需用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违反本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停止供应票据、收缴票据、限期整改,同时给予处罚。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审计规范,所有审计事宜由财审处归口管理,财审处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局属单位、处室的全部经济活动负有检查、审计、监督责任,对局属各单位每半年审计一次,年终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审计部门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其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对各单位、处室的审计要客观、公正,要实事求是地出具审计报告,及时汇报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和审计结论。

第七十一条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法人离任;

7、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8、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9、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审计人员审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行为,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

第七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1、按照要求向审计人员提交的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3、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单位或部门“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第七十四条由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不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审计人员无法揭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财务信息真实情况,做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财务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出纳人员提取现金、存取现金要保证安全,金额较大的(一般50000元以上)应双人或派车押送,进出银行注意观察周围动态,防止可疑人员尾随跟踪。库存现金控制在500元限额以内,超过限额部分当日送存银行,不得随身携带,库存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内,并打上密码。每月月底按时领取银行对帐单,确保银行存款安全无误。有价证券必须存入银行,并且保证帐实相符。

第七十六条票据和印鉴实行双人分开管理,必须放入保险箱内,打上密码,对有密码支付的票据,密码必须专人保管,不得随便告诉他人。

第七十七条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电脑必须实行专人使用、设置个人专用密码,并对密码严加保密,如因泄露密码出现事故,责任自负。电脑不得上网,如因上网出现病毒,将严肃查处。

第七十八条工程招标前必须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得参加投标。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保留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按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保险,如因个人原因引起滞纳金、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八十条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一是存放管理,各种单证票据要按规定及时装订、存放整齐,并认真做好五防:防鼠、防蛀、防霉、防潮、防火工作;二是调阅管理,非本单位财务人员一律不允许调阅会计档案,包括帐册、报表、凭证等,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需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批准,方可由财务人员翻阅。会计报表、帐册、凭证严禁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凭证,也要由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由财务人员复印。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必须按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宿迁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规范建立帐簿,设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十二条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应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100学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条财务人员要及时核算、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忠于职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各单位每月提前一天结帐、下月5号前向财审处报送报表一式两份(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损益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包干对比表、同期对比表、往来明细表、财务分析)和电子文档,财审处8号将汇总报表报送局领导。

第八十四条各处室、单位在各项费用发生后及时报销,原则当月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月,如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票据,财审处有权拒收。报销凭证各个项目、经手人、证明人申报审批手续齐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每星期二、星期四到财审处报销,局机关每周应民主理财一次,每月最后两天进行财务月终清理、结帐,不报销发票(还款、借款及特殊情况除外)。需局长签字的发票,由财审处统一登记签字。

第十三章其他财务事项管理

第八十五条单位所有涉及经费、经济文件应核批财审处阅读或复印留存,对经费下批、合同签订等涉及经济文件应实行汇签制度,由财审处对经费用途、支付方式等财务条款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年对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财审处每年对各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局下属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局各建设管理单位、直属单位和各处室对外签订的各项经济业务合同必须报局财审处备案,局直管建设单位所有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合同必须报送一份到财审处备案,财审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管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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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水务局、 宿迁市宿豫区水务局、 宿迁市水务局局长、 武汉水务局停水通知、 武汉市水务局停水通知、 大连水务局停水通知、 加强 财务管理 通知、 财务管理通知、 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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