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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6/4 12:41:45 浏览:1205

品。

(7)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需同时呈报被接待方信函或通知,局公务接待申请单、酒店帐单及发票;会务费报销时,需同时提供书面申请审批单、会议签到表、酒店(宾馆)账单及发票。接待费或会务费由具体承办人经手、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证明、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安排专人登记后,按局财务制度报销。未经批准安排而自行就餐、住宿、娱乐招待的和擅自提高招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8)及时进行结算报销,原则上招待费发生后要在一个月内报销,超过时限三个月以上的招待费不予报销,因公务活动的接待在报销时需附招待费申请审批单、公函和接待清单,否则不予报销。每批次接待的所有费用,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9)定期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4、邮电费管理。

各处室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电话,电话费有异常的处室要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异常部分由处室自行承担。

5、业务费管理。

(1)报纸、书刊费用。各处室报纸、书刊,由办公室按年度列出订购计划,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订购。各处室临时增订的各种报纸、书刊,按原程序审批。

(2)考察学习费用。因公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由相关处室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编制支出计划,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各项开支必须控制在预算内,凭审批单报销发票。

(4)他业务费用参照上述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

6、修缮费用管理。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预算,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修缮完成后凭审批单、验收单报销发票。

7、培训费的管理。

⑴各处室、单位年初按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及资金来源渠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2)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由承办单位或处室填写培训经费预算方案,经财审处审核后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举办。原则上不允许超支,特殊情况超支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3)培训费(除师资费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360元、伙食费120元、场地费、资料、交通费40元、其他费用30元,合计550元。4)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工作确需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培训费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

8、其它费用的管理。

(1)民政、福利救济性购物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支出。

(2)对兄弟单位赞助性支出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支出。

9、交通费用管理。1)公务用车用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用车,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申请用车。2)单位留用的执法用车和其他用车,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统一定额管理。

①每年年初由办公室、监察室、财审处共同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确定车辆维修、保险供应商,实行一年一定(适用于单车一次性维修5000元以下);单车一次性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实行一次一定;

②车辆需维修时,明确维修事项、预算经费,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车队长鉴定,办公室主任核定,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车队长填发修车联系单,驾驶员持单到指定修理厂对指定项目进行修理。维修后由驾驶员、车队长、办公室主任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相关单据要作为车辆维修费报销的附件。

③公务用车保险的商业险范围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购买保险时可在上述险种中选择投保,擅自增加险种的部分不予报销。

④局公务用车车辆通行费统一使用苏通卡,除无法使用苏通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以外一律不予不报销。

⑤局公务用车油料费用实行定车定卡限号加油制度,并实行单车费用核算,按季度公布各车辆费用开支情况,车队每月向财审处报送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签字的车辆用油明细单和苏通卡消费明细。

⑥汽车需用的工具、零配件由车队提出申请,经后勤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购买。后勤中心设帐登记,分车办理领用手续,对已使用到期不能继续使用的工具、零配件要以旧换新。

⑦综合考核。年初由办公室对小车安全运行情况、保养情况、年维修情况、车运行里程、油耗情况、服务态度制定综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年终认真总结、考核。3)严禁公车私用,对私驾公车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单位不支付任何费用。

10、差旅费管理。

执行宿财行[2015]6号、[2016]8号文件标准(文件附后)。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在办公室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使用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并进一步落实到处室、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办公室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审处建账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留在办公室,一份给使用部门,一份给财审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处室、部门负责制”,固定资产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须照价赔偿。调离员工均须完整地交回所领用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严格执行计划购置。各处室、单位每年末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固定资产和家具用具的购增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财审处统一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各单位、处室、临时机构(工程建设处)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添置各类固定资产和家具用具时,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购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越权购置。

(3)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单位、处室、临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家具、用具(含工具书)明细帐,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形成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入帐管理,明确使用、保管、保养、维修责任人。要认真核对账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性能、使用状态等,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固定资产每年12月由办公室牵头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4)各所属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置、调拨,必须经财审处审核,报局长审批。各处室固定资产、家具、用具的调剂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办公室、财审处和相关处室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各工程处验收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同时调整单位财产明细帐。

(5)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应由各单位、处室负责人、技术、财务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确实不能恢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由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手续。由局财审处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6、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损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书面报局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在七日内审查答复,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转帐或冲销。属于个人失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追究经济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依照基本建设管理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防汛、岁修、农水、水资源等事业经费要根据市局下达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所有专项工程需按项目建立明细帐,进行单项核算,工程造价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参照基建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七条专项资金要按市财政要求上报绩效评价目标,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项目完工后,各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申请审计,市水务局依据审计权限安排审计,并出具审计决定。

第四十九条项目资金拨款条件:

1、项目计划、概(预)算已经批复下达;

2、建设单位已经落实;

3、批复文件及招投标等涉及财务手续已报财审处备案;

4、工程进度财务月报和用款计划按月及时上报;

5、实行财政报核制的项目,有关手续已经财政局审核。

第五十条拨款程序:

㈠市局拨款

1、相关单位或处室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每月底前向财审处上报下月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财审处每月初根据相关单位或处室上报的用款计划提交局资金调度会讨论;

3、财审处按局资金调度会研究通过的资金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㈡工程建设处拨款

1、施工单位按合同、协议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报支付申请证书;

2、支付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工程处;

3、工程处工程科、财务科对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支付证书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科办理拨款手续;

5、建设处应及时向局财审处上报工程款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局资金调度会通过后方可支付。

第五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应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开支,借用人员、租用办公场所、租用车辆、购置固定资产等符合重大资金支出范围的经济活动应由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执行管理,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万元、发生合同外项目及索赔的,需经局业务主管处室、财审处审核汇签后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研究同意的,一律不得支出。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资金;

第五十四条财审处应严格按规定完善专项资金预决算及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加强预决算与资金支付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预决算方案,并及时提交上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坚持专款资金等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应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对县区资金到位情况建立考核制度并定期通报,加大审计督查力度;

第五十六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工程财务资料归档,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八章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处室的非税收入的收支必须建立预决算制度。每年末,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编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并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进行财务清理,如实编制财务决算,认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单位非税收入必须统一开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开出十日内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

第五十九条非税收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年初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严格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铺张浪费、对外投资。

第六十条各单位对非税收入要与预算拨款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帐务处理,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核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认真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财务制度。

第九章票据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江苏省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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